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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一览 - 音乐家协会 - 铁岭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铁岭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2005年11月11日铁岭市音乐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岭市音乐家协会是由铁岭市专业音乐工作者和有一定专业水平、成绩显著的业余音乐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与纽带,是铁岭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在中共铁岭市委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遵循艺术规律,充分发扬艺术民主,保证创作自由,为繁荣和发展铁岭的音乐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文化名城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活动,依据法律规定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广大音乐工作者深入生活,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相关音乐基本理论,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开展音乐工作。
  第五条 本会广泛联络、团结全市音乐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音乐事业的各界人士,充分发挥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将本会真正办成团结、和谐、能代表广大会员利益的群众性专业团体。重视民族音乐遗产的挖掘、搜集、整理工作。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研讨班(会)进行业务和艺术理论的培训和研讨活动;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优秀作品、尤其是精品的创作活动。以创新为理念,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积极倡导兴办为繁荣音乐事业服务的文化产业;积极引导音乐家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拓展音乐事业及其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
  第六条 本会积极开展对外音乐交流活动,加强同兄弟城市、地区和国外音乐界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将我市艺术家及作品推向全省、全国,走向世界。组织会员参加省级及国家级的评奖、研讨、交流活动。
  第七条 发展会员,吸收新生力量,不断扩大音协队伍。积极推荐省级、国家级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会;
  1、专业或业余从事音乐创作、教学有一定成绩者;2、音乐组织工作有较大成绩和贡献者;
  3、热心音乐事业且为本会作出较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入会须经本人申请,由两名以上会员介绍,向协会秘书长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发展会员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外省、市地级以上音乐家协会会员调转到我市工作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办理有关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凡省、国家音协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按时交纳会费;
  3、努力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因违法乱纪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理的,开除本人会籍;违犯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败坏本会声誉的,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已脱离音乐界、长期不从事音乐创作活动、经常不参加本会活动、拒不接受本会交付的工作任务或不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分别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力:
  1、修改《铁岭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2、听取审议和批准(或否决)协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4、决定和批准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为理事会常设机构。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可由主席或副主席兼任,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并向主席团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和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设立艺术委员会。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协会增设艺术委员会。艺术委员由专业艺术造诣较深且社会知名度较高者出任。艺术委员由上届主席团提名,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艺术委员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对专业创作有指导权。艺术委员会主任由协会主席兼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音乐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地区、行业分会和专业分会。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拨款;
  2、会员会费和专项活动收费;
  3、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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