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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一览 - 舞蹈家协会 - 铁岭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铁岭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2006年1月6日铁岭市舞蹈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岭市舞蹈家协会是全市舞蹈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界的桥梁与纽带,是铁岭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在中共铁岭市委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遵循艺术规律,充分发扬艺术民主,保证创作自由,为繁荣和发展铁岭市的舞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文化名城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活动,依据法律规定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广大舞蹈工作者深入生活,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舞蹈艺术的基本理论,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开展舞蹈工作。
  第五条 本会广泛联络、团结全市舞蹈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舞蹈事业的各界人士,充分发挥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将本会真正办成团结、和谐、能代表广大会员利益的群众性专业团体。通过举办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展示、比赛、交流、评审、专业水平资格认证等与舞蹈艺术有关的活动,推动舞蹈艺术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加强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完成党和政府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创新为理念,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积极倡导兴办为繁荣舞蹈事业服务的文化产业;积极引导舞蹈家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拓展舞蹈事业及其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以各种方式奖励、表彰优秀的舞蹈作品、舞蹈人才,关注、关心舞蹈家们的工作和成就,尽力为他们赢得社会影响和荣誉。
  第七条 发展会员,吸收新生力量,不断扩大舞蹈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章程,在铁岭市内从事舞蹈创作、表演、教学、音乐、舞美、理论、组织管理的舞蹈工作者,有一定成绩和影响,由本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审批,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凡省、国家舞协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外省(市)市级以上舞蹈家协会会员调转到我市工作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办理有关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国家宪法,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对严重违法乱纪和严重违犯本会章程者,经主席团决议,可停止其会籍。对长期不从事舞蹈工作,不按时缴纳会费的非退休的本会会员,本会按其自行退会办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分别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力:
    1、修改《铁岭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2、听取审议和批准(或否决)协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4、决定和批准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为理事会常设机构。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可由主席或副主席兼任,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并向主席团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聘请名誉主席若干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和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十四条 设立艺术委员会。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协会增设艺术委员会。艺术委员由专业艺术造诣较深且社会知名度较高者出任。艺术委员由上届主席团提名,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艺术委员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对专业创作有指导权。艺术委员会主任由协会主席兼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舞蹈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地区、行业分会和专业分会。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拨款;
    2、会员会费和专项活动收费;
    3、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主席团。

2019/5/15 22: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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