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0日铁岭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岭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是全市民间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文艺界的桥梁与纽带,是铁岭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在中共铁岭市委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遵循艺术规律,充分发扬艺术民主,保证创作自由,为繁荣和发展铁岭市的民间文艺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文化名城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活动,依据法律规定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民间文艺的基本理论,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开展民间文艺工作。
第五条 本会广泛联络、团结全市民间文艺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民间文艺事业的各界人士,充分发挥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将本会真正办成团结、和谐、能代表广大会员利益的群众性专业团体。重视民间文艺遗产的挖掘、搜集、整理工作。通过举办展览、比赛、评奖、编辑出版、评析等活动,交流经验。发表、介绍优秀的民间文艺作品和理论研究文章。推动民间文艺生产力与本地区旅游经济的开发与发展,促进民间文艺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会积极开展中外民间文艺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民间文艺家、爱好者及民间文艺团体的联系、交流和友好往来,邀请国内外著名民间文艺家、理论家来我市讲学或举办展览,组织我市民间文艺家走出铁岭举办联展、个人展,不断扩大我市民间文艺界的对外影响和知名度。
第七条 发展会员,吸收新生力量,不断扩大民间文艺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会;
1、专业和业余从事民间文艺的收集、整理、研究有一定成绩者;2、从事民间艺术创作,有作品参加市级以上民间艺术活动两次以上者,
2、民间文艺组织工作有较大成绩和贡献者;
3、热心民间文艺事业且为本会作出较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入会须经本人申请,由两名以上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能证明入会条件的有关证书、资料复印件和本人两片幅作品,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外省、市地级以上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调转到我市工作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办理有关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凡省、国家民协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
4、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按时交纳会费;
3、努力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因违法乱纪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理的,开除本人会籍;违犯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败坏本会声誉的,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已脱离民间文艺界、长期不从事民间文艺创作活动、经常不参加本会活动、拒不接受本会交付的工作任务或不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分别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力:
1、修改《铁岭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2、听取审议和批准(或否决)协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4、决定和批准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为理事会常设机构,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可以由主席或副主席兼任,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并向主席团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和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民间文艺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地区、行业分会和专业分会。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拨款;
2、会员会费和专项活动收费;
3、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
4、本会举办事业活动收费;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铁岭。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主席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