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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一览 - 书法家协会 - 铁岭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铁岭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2002年5月18日铁岭市书法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铁岭市书法家协会是由铁岭市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篆刻理论研究及教育工作者、书法篆刻组织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专业团体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篆刻界的桥梁与纽带,是铁岭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遵循艺术规律,充分发扬艺术民主,保证创作自由,为繁荣和发展铁岭市的书法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文化名城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活动,依据法律规定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注重继承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鼓励在继承传统基础上的艺术探索和创新,坚持正确的创作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通过举办展览、比赛、评奖、编辑出版、评析等活动,努力提高书法创作水平,争取多出人才、多出精品,为把我市建成书法大市、书法名市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注重书法理论的普及、研究和探索,加强书法理论的学习和培训,定期开展理论研讨、学术批评等活动,加强书法活动信息的交流,努力提高广大会员的艺术修养和理论素质,促进书法艺术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会致力于书法艺术的普及,组织会员深入学校、厂矿、农村、军队等基层群众中普及书法艺术知识,交流书法创作经验和心得体会,鼓励和规范会员办班讲学,积极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夯实书法艺术的群众基础。
  第七条 本会积极开展中外书法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书法家、书法团体的联系、艺术交流和友好往来,邀请国内外著名书法家、书法理论家来我市讲学和举办展览,组织我市书法家走出铁岭举办联展、个人展,不断扩大我市书法的对外影响和知名度。
  第八条 本会广泛团结全市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篆刻爱好者和热心书法事业的各界人士,充分发挥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将本会真正办成团结、和谐、能代表广大会员利益的群众性专业团体。

会 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会:
   1、本人书法篆刻作品入展、入选和省书法家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展览1次以上者:
   2、书法篆刻理论文章在省以上书法专业报刊发表者:
   3、本人书法篆刻作品在本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展览、比赛中入选、获奖2次以上者:
   4、从事书法教育工作成绩突出者:
   5、书法组织工作有较大成绩和贡献者:
   6、热心书法事业且为本会作出较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条 入会须经本人申请,由两名以上会员介绍,经工作单位审查同意,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能证明入会条件的有关证书、资料复印件和本人两幅作品,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外省、市地级以上书法家协会会员调转到我市工作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办理有关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和领导
   3、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
   4、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法律法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为理事会常设机构,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可以由主席或副主席兼任,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并向主席团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和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书法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地区、行业分会和专业分会。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拨款:
   2、会员会费和专项活动收费:
   3、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
   4、本会举办事业活动收费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铁岭。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主席团。

2019/5/15 21: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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