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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一览 - 摄影家协会 - 铁岭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铁岭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2005年12月21日铁岭市摄影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岭市摄影家协会是由铁岭市摄影工作者、摄影理论研究者、摄影教育工作者及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专业团体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与纽带,是铁岭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艺术规律,充分发扬艺术民主,保证创作自由,为繁荣和发展铁岭的摄影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文化名城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活动,依据法律规定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注重继承和发展我国摄影艺术的优秀传统,鼓励在继承传统基础上的艺术探索和创新,坚持正确的创作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通过举办展览、比赛、评奖、编辑出版、评析等活动,努力提高摄影创作水平,争取多出人才,多出精品,为把我市建成摄影强市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注重摄影理论的普及、研究和探索,加强摄影理论的学习和培训,定期开展理论研讨、学术批评等活动,加强摄影活动信息的交流,努力提高广大会员的艺术修养和理论素质,促进摄影艺术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会致力于摄影艺术的普及与提高,组织会员深入学校、厂矿、农村、军队等基层群众中普及摄影艺术知识,交流摄影创作经验和心得体会,提高人们的创作水平、欣赏水平,鼓励和规范会员办班讲学,积极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夯实摄影艺术的群众基础。以创新为理念,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积极倡导兴办为繁荣摄影事业服务的文化产业;积极引导摄影家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拓展摄影事业及其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
  第七条 本会积极开展中外摄影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摄影家、摄影团体的联系、艺术交流和友好往来,邀请国内外著名摄影家、摄影理论家来我市讲学和举办展览,组织我市摄影家走出铁岭举办联展、个展,不断扩大我市摄影界的对外影响和知名度。
  第八条 本会广泛联络、团结全市摄影家、摄影爱好者和热心摄影事业的各界人士,充分发挥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将本会真正办成团结、和谐、能代表广大会员利益的群众性专业团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会;
  1、摄影作品入展、入选省摄影家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展览1次以上者;
  2、摄影理论文章在省以上摄影专业报刊发表者;
  3、摄影作品在本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展览、比赛中入选2次、获奖1次以上者;
  4、从事摄影教育工作成绩突出者;
  5、摄影组织工作有较大成绩和贡献者;
  6、热心摄影事业且为本会做出较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条 入会须经本人申请,由两名以上会员介绍,向协会秘书长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发展会员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 外省、市地级以上摄影家协会会员调转到我市工作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办理有关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凡省、国家摄协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按时交纳会费;
  3、努力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因违法乱纪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理的,开除本人会籍;违犯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败坏本会声誉的,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已脱离摄影界、长期不从事摄影创作活动、经常不参加本会活动、拒不接受本会交付的工作任务或不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分别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力:
  1、修改《铁岭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2、听取审议和批准协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4、决定和批准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为理事会常设机构。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可由主席或副主席兼任,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并向主席团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和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十七条 设立艺术委员会。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协会增设艺术委员会。艺术委员由专业艺术造诣较深且社会知名度较高者出任。艺术委员由上届主席团提名,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艺术委员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对专业创作有指导权。艺术委员会主任由协会主席兼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摄影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地区、行业分会和专业分会。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拨款;
  2、会员会费和专项活动收费;
  3、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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